开设数字货币交易所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在何种情况下会构成?南宫28官网- 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
2025-08-09南宫28官网,南宫28官方网站,南宫28APP下载
首先,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所的禁止性规定,早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公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就有规定,其明确“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内开设数字货币交易所还是国外开设但面向国内市场运营的数字货币交易所,都是不被允许的。但是从该七部委公告的文件定性来看,这个文件其并非国家规定,甚至连部门规章都称不上。而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此问题,笔者在《在境外代币发行融资、开设交易所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非法经营罪?》一文中详细阐述。
笔者认为,即便没有94规定的禁止公告,开展相关网络服务也本来就需要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但是就算是没有获得该许可,也不能直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应该是违法的无照经营行为。这是因为如果要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话,不仅仅要求是违反国家规定,还需要有相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违反明确其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比如刑法学专家王作富、陈兴良就明确对此问题有过结论,只有同时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才能认定相关交易所的存在本身构成非法经营罪。(注意本文是讨论交易所的存在本身,而非其具体开展的业务)
但是,法院最终对被告人做出了无罪判决。该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某非法经营宽带的行为构成犯罪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被告人虞某非法经营宽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虞某非法经营宽带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虞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本院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虞某无罪。”
对上述观点,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还是支持的。相关权威专家认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也不能全部等同刑法非法经营罪中的“许可”,只有那些违反国家规定中的特定主管机关行政许可、并由承担填补空白构成要件的规范性文件限定有刑罚后果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方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具体可见《陈兴良:非法经营罪范围的扩张及其限制以行政许可为视角的考察》《王作富、刘树德:非法经营罪调控范围的再思考-以《行政许可法》若干条款为基准》。比如陈兴良教授直接指出“行政许可中存在普通许可和特许之分,违反普通许可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只有违反特许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违反国家规定要件。因此,违反普通许可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违反特许并且符合《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实体要件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目前,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所本身的存在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或者国家规定将其明确为非法经营罪,该类交易所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许可(比如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就直接认定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那上文所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就毫无意义。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其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开展相关典型网络业务,更重要的是该三种行为已经具备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因此构成犯罪。
再以杭州的网络刷单第一案为例,该案中的被告人有偿帮助店家“刷单”,即组织他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好评量来吸引顾客。对于该案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关键问题,根据承办法官俞潇在接受采访时的解释,“网络交易亦属于市场交易,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最高法、最高检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相应数额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由此可见,该案被定性的关键原因并不仅仅是媒体所报道的没有获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实际上有关部门根本不会给该类有偿删帖业务发出相关许可证,其定罪的直接原因还是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释,其中对类似刷单等提供虚假商品评价获利的经营行为应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具体为《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除却前文所分析的争议问题,如果不讨论交易所存在本身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问题和刑事处罚必要性问题,仅从开展的业务角度出发,交易所提供的服务中包括类似期货交易的合约保证金交易、类似支付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类似外汇兑换业务等等模式,则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类的非法经营罪、非法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或者开展非法买卖外汇业务的非法经营罪。或者是平台提供的全自动化撮合固定商户和承兑商交易功能,kyc识别混乱、资金来源审核不严,又或者故意提供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承诺保本付息的钱包存储、拉人头返利等等功能,也会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比如帮信罪、洗钱罪、非法集资类犯罪等等。